【以案释法】“先动手罚100,还手拘3天”?新法明确正当防卫边界

人人影视 港台电影 2026-01-16 16:28 1

摘要:但赵某立即还手,且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仍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主动攻击性强,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

两男子因琐事引发打斗

先动手的钱某被罚100元

还手的赵某却被行拘3天

这是为何?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门面相邻。2024年4月,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赵某推落钱某的部分货物,

钱某打了赵某一拳

,赵某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之后,钱某没有继续殴打赵某的动作,但此时

赵某上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

。钱某奋力反抗,赵某这才松手。

钱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让头部受伤出血的钱某先去治疗,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经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组织赵某与钱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辖区公安分局

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钱某处以罚款100元

。赵某不服,主张是钱某先动手打人,其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遂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赵某被钱某打一拳后还手的性质

以及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后又推落钱某的货物,赵某对此存在过错。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后没有继续攻击的动作,此时

并未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

,赵某可尝试以躲避、离开现场等方式脱离冲突并报警求助。但赵某立即还手,且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仍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

主动攻击性强

,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

综上,法院认为公安分局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适当,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被打一拳后还手

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二者如何区分?

来看法官怎么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现,但二者属性存在根本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主观条件。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对象条件。

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限度条件。

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主观条件。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对象条件。

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限度条件。

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即应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近年来,因为防卫行为

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

“被打还手”被认定是

“正当防卫”的案例也不少见

案例1

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案例2

2024年6月,湖南永州一女子刘某因为公园摆摊问题与一对夫妻(彭某、李某)发生了纠纷。李某率先推搡刘某并揪住其头发,刘某在后退躲避过程中也抓住了李某的头发,后李某丈夫彭某过来帮忙拖拽刘某,三人纠缠至公园过道处,彭某转而去拖拽刘某的右脚,拖拽一两米之后被路边群众劝阻,中止了冲突。刘某报警后,某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对彭某、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请撤销该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历史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月1日施行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第十九条明确正当防卫边界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打还手”不再算互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新法直面争议问题

具体包括:

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

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

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

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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